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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也能保护自身股东权益           ★★★ 【字体:
小股东也能保护自身股东权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9-01

    上海法院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 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中,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实质是考虑了在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强行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小股东有权在60日协商期后,要求推出公司,用脚投票。也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文章录入:lawyerxu    责任编辑:lawyer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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